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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5.3.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5.3.3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5.3.4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5.3.5  带有未加防护的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5.4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5.4.1  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4.2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5.4.3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5.4.4  有限空间外要备有必要的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物资。
  5.5 监护
  5.5.1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5.5.1.1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5.5.1.2 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须阻止作业。
  5.5.1.3 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人数,并与作业人员验证或者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5.1.4 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5.5.1.5 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5.5.2 进入有限空间前,应在空间外显眼位置悬挂安全作业警示牌。
  5.5.3 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确保通畅的作业联络方式。
  5.5.4 必要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系上安全绳,以便紧急时被拖曳施救。
  5.5.5 发生有限空间事故,救护人员确保做好自身防护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实施抢救。

6 应急措施

  6.1 制定应急预案。根据作业前的安全分析评估,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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