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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水利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各工程建设处在工程竣工后,除移交接收单位(管理单位)资产外,其余非货币资产应向局办公室移交。各工程建设处要及时编制资产移交清册,一式四份,移交单位和局办公室有关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后,分别送移交和接收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作为资产增减核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局属各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要先进行可行性论证,精确计算,防范风险,提出书面申请,由局财务处会同局有关处室、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局领导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有关合同、协议经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并将签订的合同、协议及时报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要按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局审计处审核、市财政局核准。

  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后合同变更、解除,应事先报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收入,应按财政部门要求管理和核算。

  第十二条 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在局属单位之间进行调剂。国有资产在局属单位之间无偿调拨,由局财务处填制调拨单,各单位根据调拨单进行资产增减的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货币资产损失核销、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专项资产、处置单位帐面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产,应报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除上述以外的资产处置由局审批,审批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国有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进行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由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测试。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局审计处委托财政部门招标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按有关规定,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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