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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水利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负责会同局有关处室、部门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组织开展全局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办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政府采购手续;

  (五)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帐卡管理、会计核算。

  第四条 局办公室作为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配置、采购、验收、维修、保管和登记等管理工作。

  局属各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各部门、局属各单位所需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局机关各处室、各部门购置、维修固定资产,应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集中,由局分管办公室业务的领导定期召集局办公室、财务处及有关处室、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购入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组织验收,填制验收和接交单,局办公室、财务处据以登记和帐务处理。

  局机关各处室、各部门需要添置固定资产以外的办公用品,应向局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报局领导批准后集中采购。

  第六条 各工程建设处购置自用固定资产,应编制采购计划,由局分管办公室业务的领导召集局办公室和财务处研究提出意见,报局长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七条 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购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按有关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局机关各处室、各部门、局属各单位人员工作调动、离岗、退休等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应向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领用资产的移交手续。资产移交不清的,局人事部门不予办理人事变动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国有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制度,每年度终了前、建设项目竣工前,必须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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