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水利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部门、局属各单位、局各工程建设处:
为加强全局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特制定《徐州市水利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水利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徐州市水利局
2007年8月20日
徐州市水利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局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工程建设处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应收款等;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标准为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固定资产标准为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水面使用权、勘察设计资质、专利权等。
第三条 局财务处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全局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