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评单位(包括工作人员)曾被县(市、区)以上主管部门或纠风办处以通报批评以上组织处理的;
(3)曾被县(市、区)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曝光的;
(4)因违法或违规行政行为,决定事项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5)因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6)存在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形。
(二)基层示范单位的条件
基层示范单位在具备“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领导班子岗位职责明确,能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科学决策、集体领导,班子成员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协作,凝聚力和战斗力强;工作作风过硬,全员宗旨观念和服务意识强,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干净干事,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基础好,社会公认度高。
(三)基层站所(办事窗口)行风建设先进个人的条件
1、服务群众的宗旨观念强,忠实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锐意进取,勇于实践,精通本职业务。创新意识强,工作有新思路,重点难点工作有新突破,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起到标兵和示范带头作用,群众威信高。
3、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文明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受到监管部门和服务对象的广泛赞誉,得到上级部门肯定。
4、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干净干事,为人表率,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敢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坚持原则,顾全大局,淡泊名利,有较高的思想境界,团结同志,协作共事,关心集体,乐于助人,吃苦耐劳,勇挑重担,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
四、评选程序
(一)参评对象自评(2007年9月中上旬前)。各参评对象根据上述评选条件,以及本部门、本系统考评细则,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县级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考评(2007年9月下旬)。各县级主管部门对参评对象进行考评,在考评中发现问题的,要责令其整改。与此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参评对象,征得县级纠风办同意后,再报市级主管部门。
(三)审核(2007年10月中上旬)。各市级主管部门对上报的评选对象,结合本系统考评细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征得市纠风办同意后,再报省级主管部门和个人进行审核后,择优向省纠风办推荐。推荐表格(一式两份)请于10月31 前报省纠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