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企业安全监管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7〕112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统一行政许可条件,经研究,现提出以下管理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落实省、市(区)两级甲、乙类经营许可证发放范围和职责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四条规定,各市(区)安全监管局可以审核发放除剧毒化学品、成品油批发与零售、天然气加气站、铁路专用线以外的所有无仓储和有仓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为防止过多过乱,各市(区)要严格控制无仓储设施企业的数量。
二、经营成品油而无仓储设施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发证
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第
七、
八、
九条规定,凡是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的企业,都必须拥有相应的仓储和经营设施,否则不予办理成品油批发或零售许可证书。据此,今后我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无仓储设施的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对于中石油、中石化陕西分公司和部分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确需办理无仓储经营许可证的,应符合本函第三条的要求,否则不予办理无仓储经营许可证。
三、无仓储经营企业除符合《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证明复印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三)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