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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D、对已经出现群体暴力行为的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配合有关部门阻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尽快了解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对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现场处理的应立即处理,对原因不详,需要一定时间进行调查处理的,要向职工群众解释,限期答复上访职工群众。要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团结绝大多数职工群众,孤立极少数闹事者,动员职工群众离开现场,促使事件尽快得到平息。要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打击策划、组织、煽动群体性闹事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E、对群体性进京上访的
  无论是准备进京上访还是在进京途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到报告后都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对职工群众进行劝阻,了解上访原因,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处理意见进行答复处理,化解矛盾,平息事件。
  5.4.6 督办
  (1)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对现场解决不了的问题,只要符合政策规定,属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尽快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督促有关方面抓紧落实。
  (2)对要求合理应当解决,但因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力求得到群众的理解。
  (3)对不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无理要求,要耐心进行说服教育,引导群众依法按照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要求。
  (4)对于应当解决的问题,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事发地劳动保障部门尽快研究处理措施和意见,并要求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6 善后处理

  6.1 恢复秩序
  群体性事件结束后,事发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有关单位恢复生产经营或工作秩序,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和完善有关单位或组织的劳动保障管理工作,同时,要密切关注群众情绪,继续做好思想稳定工作,防止因同一问题、同一群体的再度上访事件发生。
  6.2 处置报告
  劳动保障部门要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群体性事件处置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群体性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处置经过、处理结果和政治影响评估等。
  6.3 新闻发布
  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青海省涉及劳动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4 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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