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 II级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省劳动保障厅收到情报信息后迅速核实情况,厅应急领导小组在1小时内决定并启动预案,迅速组成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赶赴事发现场,时刻与省处置群体性赴省上访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保持沟通、协调和联络,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参与、协助并指导州、地、市政府指挥处置工作。处置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省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劳动保障部。
5.1.3 Ⅲ级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指挥和指导下做好处置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省劳动保障厅迅速核实情况后上报省政府、省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劳动保障部。按照省处置群体性赴省上访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令,厅应急领导小组迅速组成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疏导、劝解、解释等处置工作。
5.1.4 Ⅳ级响应程序
一般性群体性事件,由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处置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省劳动保障厅视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5.2 信息报告
5.2.1 报告原则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发现或收到群体性事件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不得延报。报告的信息内容必须准确,不得漏报、瞒报、谎报。事发初期报告内容可相应简化,后续报告须逐步完善。信息报告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和畅通。
5.2.2 报告形式
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紧急程度,信息报告可采用电话、传真等方式报送。
5.2.3 报告内容
群体性事件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伤亡等情况;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评估;事件发生的企业和当地有关部门已做工作及所采取的措施;事件发展态势、处置过程和结果;社会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2.4 保密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制度,遵守保密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与畅通。
5.2.5 时限要求
(1)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接报的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在收到报告后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劳动保障部厅。省劳动保障厅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省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劳动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