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聚集人数1000人以上的;
(2)在省垣党政机关等重要场所聚集、堵塞重要交通线路,一次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的;
(3)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或骚乱的;
(4)已经出现跨地区或行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
(5)在群体性事件现场造成多人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的。
4.2 重大群体性事件(II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聚集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
(2)在省垣党政机关等重要场所聚集、堵塞重要交通线路,一次参与人数以上100人以上的;
(3)出现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4)在群体性事件现场出现重伤事件的;
(5)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明显,事态持续24小时以上并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
4.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较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聚集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
2、在党政机关或重要场所聚集、堵塞重要交通线路,一次参与人数50人以上且有明显过激行为的;
3、群体性事件持续24小时以上并出现事态僵持的;
4.4 一般群体性事件(Ⅳ级)
除I级、II级、Ⅲ级群体性事件之外,其他群体性上访事件属于一般群体性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5.1.1 I级响应程序
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先期处置,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省劳动保障厅收到情报信息后迅速核实情况,厅应急领导小组在1小时内决定并启动预案,迅速组成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赶赴事发现场,时刻与省处置群体性赴省上访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保持沟通、协调和联络,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参与、协助并指导州、地、市政府指挥处置工作。处置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省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劳动保障部。必要时,商有关部门报请省政府成立指挥部,启动《
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