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办工作职责: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协调指导全省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不稳定因素或群体性事件隐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排查,分析汇总,报告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群体性事
件中涉及的重大劳动保障问题及时报告、参与调查、通报情况、协调处置、跟踪并督促妥善处置;负责对全省企业职工(包括退休人员)集体上访、罢工等群体性事件的综合统计和分析以及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安排布置的其他工作。
2.3 地方劳动保障部门
州、地、市和各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可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具体应急工作预案,并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群体性事件。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3.1.1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研究,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早期情报信息、苗头性信息的深度分析和监测预判,做到及早发现、迅速报告、及时处置。
3.1.2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就业服务等经办机构要对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给予解答或处理。
3.1.3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报告的预警信息包括:引起群体上访事件的起因、反映问题的性质、涉及人员范围、目前主要动向、可能上访的时间和规模、当地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所做的工作以及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产生的效果、当前造
成的社会影响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1.4 要充分发挥信访、工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的作用,认真开展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纠纷调处工作,为群众提供相关咨询和必要的法律帮助,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除不稳定隐患。
3.2 预警行动
3.2.1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定期进行演练,不断磨合和协调运行机制,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3.2.2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落实责任制度,保证应急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 群体性事件分级
根据所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及拟采取的措施等,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
4.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