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6〕87号)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保障局:
根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劳动保障部《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劳动保障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附件:《青海省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青海省涉及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及时预防、控制和妥善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事件,减少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信访条例》、劳动保障部《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青海省群体性赴省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劳动保障部门参与省垣发生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州、地、市涉及劳动保障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进行指导。
(2)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依法规范、协调配合”的原则。确保发现情况、信息报送、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及时处置。
(3)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安抚情绪和解释疏导为主,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工作方法,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件扩大,努力平息事态。
1.4 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