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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劳社厅发〔2007〕75号)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统筹地区遵照执行:
  一、工伤职工伤情发生变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重新确定伤残等级的,其符合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从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相应调整,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计发。
  二、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新工伤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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