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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4、企业的预付帐款如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歇业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为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二)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存货损失

  1、发生盘亏、毁损,霉烂变质、过期失效、报废的各种实物资产;

  2、因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而不能使用的专用备品备件和呆滞积压商品等;

  3、因各种原因形成存货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

  4、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非常损失;

  5、未按规定结转的库存材料价值格差异。

  (三)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固定资产损失

  1、发生盘亏、报废、毁损、长期闲置不用的,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固定资产的非常损失,

  3、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形成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由于该固定资产老化或技术性能已不能达标等原因,而生产出大量不合格产品的。

  (四)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在建工程损失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三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在建工程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预计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在建工程的非常损失。

  (五)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对外长期投资损失

  1、被投资单位破产、歇业,或连续二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

  2、被投资企业当年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二年发生亏损;

  3、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情况的;

  4、企业未按规定对长期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少计投资损失的。

  (六)企业因各种原因少计或不计费用、折日、利息、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形成虚盈实亏的。

  (七)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中涉及实物资产部分的,帐面不再保留残值。

  四、不实资产核销、移交及处置

  本市国有企业核销不实资产冲减所有者权益的,应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并由市国资办下达准予核销不实资产的批复。

  企业按照准予核销不实资产的批复,全额冲减所有者权益,并将核销后的帐物一并移交市国资经营有限公司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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