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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3日)废止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国资产[2001]205号)


各委、办、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
  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6月17日

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

  为了适应本市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实资产核销中相关资产处置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对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政策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不实资产定义

  不实资产是指本市国有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帐面资产。

  二、不实资产核销范围

  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范围主要为以下五个方面:

  1、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

  2、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3、国有企业改制、改组;

  4、国有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

  5、国有企业将纳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

  三、不实资产核销规定

  (一)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帐款

  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债务人歇业,或连续二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经企业催讨,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停产,企业在短期内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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