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审核委员会会议对企业的不实资产核销报告原则上采取一次终审制;特殊情况的,经审核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进行复审。
4、如已确定出席会议的审核委员会委员临时不能出席会议,需在会议召开前通知相关部门和指导小组;如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达到规定人数,则会议延期。
三、审核委员会会议程序
1、企业负责人或企业财务负责人(以下称企业负责人)汇报本企业不实资产申报情况;指导小组负责人报告企业不实资产核销情况。
2、审核委员会委员对指导小组不实资产核销报告发表审核意见;指导小组和企业负责人应认真回答审核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当进入表决程序时应回避。
3、审核委员会委员对企业的不实资产核销报告进行表决,若报告得到与会人数的2/3同意,即为确认通过。
4、组长总结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审核意见,形成经参加评审会委员签字的《专家审核意见》。
四、审核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审核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享有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审核委员会有权通过指导小组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企业的有关材料;同时有义务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3、审核委员会委员不得接受企业及与企业有关的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接触。审核委员会委员有义务向市国资办举报任何上述单位或者个人试图给予馈赠或者与之进行接触的情况。
4、审核委员会委员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能以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参加审核委员会会议以外的各类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组织的活动。
5、审核委员会委员遇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1)审核委员会委员的亲友为企业或者与企业有关的中介机构的管理人员的;
(2)审核委员会委员或亲属供职于与企业有行业竞争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3)市国资办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五、附则
1、指导小组根据《专家审核意见》和会议记录将审核委员会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
2、指导小组根据审核委员会会议纪要指导企业就审核委员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落实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