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资产核销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3、负责向审核委员会报告企业不实资产核销情况。

  三、操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地开展不实资产核销工作,缩短核销周期,企业采用剥离、申报、托管、审计、核销、处置程序核销不实资产。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企业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沪国资产[2001]205号)和指导小组的要求,对所属国有企业清理的不实资产进行剥离,并填报《不实资产剥离托管汇总表》。

  2、企业根据市国资办的有关规定,对剥离的不实资产按照国资授权经营前、国资授权经营后到本次重组前的成因进行分析,分清责任。对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问题突出的应明确责任人,并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3、市审计局根据市国资办委托,依据《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沪国资产[2001]205号)对企业的不实资产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对符合政策、依据充分的认定为不实资产;对客观上已形成不实资产但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认定依据不足的不实资产,在审计意见中作为“其他事项”予以揭示。

  4、企业选择经市国资办认可的处置公司,并与处置公司以《不实资产剥离托管汇总表》的数据为依据,签订《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协议生效后,双方按照协议规定办理不实资产移交托管手续。

  5、处置公司根据《托管协议》对托管的不实资产进行处置。处置公司根据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办法,制订相应的处置方法、处置程序、财务收支管理规定及处置工作约束和激励的办法,报市国资办备案。

  6、审核委员会对指导小组提交的企业不实资产核销情况报告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7、市国资办将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情况报市政府,并根据市政府意见向企业下达不实资产核销批复。对国资授权经营前形成的不实资产原则上予以全额核销,调整国家所有者权益;对国资授权经营后到本次重组前形成的不实资产,按比例分年度调整国家所有者权益;对本次重组后产生的不实资产,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8、根据市国资办不实资产核销批复,企业与处置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企业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移交协议》(以下简称《移交协议》)。若双方签订的《移交协议》与原签订的《托管协议》数据存在差额的,则根据市国资办批复数作相应的调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