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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资产核销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资产核销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沪国资产[2003]153号)


各委、办、局,各国资运营机构,各区县国资办: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16号)要求,加强重组企业的不实资产核销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资产核销的试行意见》及其附件《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ОО三年六月二日

关于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
不实资产核销的试行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中不实资产核销的行为,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16号)的要求,在总结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凡经市政府批准,进入新一轮资产重组的企业,对其所属企业资产进行整合重组,均执行本试行意见。

  二、组织与指导

  根据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工作的要求成立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和不实资产核销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

  审核委员会由市国资办、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社会专业人士等组成;其具体工作按照附件《本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指导小组由市国资办、市审计局、企业和处置公司的相关人员组成,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国资办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本市不实资产核销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审计要求,指导企业做好资产清理及不实资产剥离、申报、托管、审计、核销等相关工作。

  2、指导处置公司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提高不实资产处置变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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