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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以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制定改造方案并经全体会议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向区(县)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

  (三)改造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区(县)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五、“城中村”改造的配套政策

  (一)土地处置。“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用于安置与开发的集体土地依法全部征为国有,依照法定程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现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村民安置用地以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商品房开发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经济发展用地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城中村”开发改造范围之外的土地,由政府收回,依法处置。

  (二)土地收益。“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收益在扣除国家政策规定的专项资金后,全部返还各区(县)政府(管委会)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居民拆迁安置、劳动就业、福利保险,支持居民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建设文化、体育、教育等社会公益设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均在本区内统一平衡解决,移丰补欠,用盈利项目弥补亏损项目。

  (三)住宅建设与拆迁安置。“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先建设村民安置住宅,后进行商业开发。可利用村庄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先行建设安置住房,居民搬迁入住后,再对原村庄拆迁建设。没有存量建设用地的,根据村民安置用地规划,先部分拆迁建设安置用房。居民的拆迁安置可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形式。被拆迁户可以享受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或一套优惠价商品房。

  (四)相关费用优惠。“城中村”改造工程中居民安置住房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居民在办理回迁安置住宅确权登记手续时,有关部门减半收取办证费用。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城中村”改造,其在“城中村”改造中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城市配套费减半征收。

  六、切实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为组长,许昌县、魏都区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和建委、国土、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化解“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的矛盾纠纷,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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