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晰本市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的范围是指已界定(含暂归)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包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联合经济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详见《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六条有关条款)。

  四、清晰办法

  1、按照《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发《1997]1号)对企业资产进行各项抵扣之规定,在“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中作同比例扣除(其中已实行社会统筹的不作抵扣)。

  2、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确属职工历年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应作职工安置、社会保障等费用处置,并根据具体情况,可作为企业的股份或债务。

  3、经查证,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确属由主办单位以各种形式扶持形成的资产,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提取一部分以回报形式划归主办单位所有,其比例及处置方式由双方商定。

  4、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确属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该企业或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改制成本。

  5、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中因土地变价收益形成的资产,其土地使用权通过有偿取得,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该企业改制成本。

  6、经产权界定为联合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应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

  7、对已歇业、解体、出售企业中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按照规定的程序,主要用于职工的安置、帮困、归还欠交款等,剩余部分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改制成本。

  8、以无正式劳动关系职工为主组建的集体企业,其产权界定为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用于该企业或区域、范围内集体企业改制成本。

  9、归属为一定区域、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资产及收益应专款用于企业改制成本,不得挪作他用。

  五、组织实施

  清晰城镇集体资产产权是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又是一项政策性强且十分复杂的工作,应一切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施,不搞“一刀切”,因企制宜、上下结合、先易后难地逐步开展;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立足于支持企业发展,加强领导,充分协调,规范有序地组织推进,帮助企业解决清晰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具体要求如下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