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晰本市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的若干意见
(沪国资集[2001]494号 2001年12月26日)
各区县国资办(集资办),各委、办、局,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各企业集团,中央在沪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市供销合作总社,市生产服务联社,市工业合作联社,市产管办、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
1996年以来,本市按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和《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产界[1996年]第021号),开展了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工作,明确了集体企业资产的属性。为深化城镇集体企业改革,加快转制改制和促进集体资产从企业中退出,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清晰城镇集体资产产权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切实解决城镇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资产的产权主体虚置问题。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要求,把“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资产的虚置产权主体,清晰为人格化的产权主体,从而逐步建立和完善集体资产出资人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与“劳动分配”结合的原则。
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必须确保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必须维护出资人的权益,同时也要根据集体资产形成的实际情况和集体经济固有的特点,切实维护集体企业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2、坚持充分协商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的原则。
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必须坚持充分协商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统筹兼顾各方的利益,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搞好清晰工作。
3、坚持配套改革与激励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进一步清晰集体资产产权,必须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职工劳动关系等改革配套结合,在清晰产权关系同时,必须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通过清晰产权,激励企业职工,特别是企业骨干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清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