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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程序完善公示制度的通知[失效]


  四、改制企业存在不实资产情况的,由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或企业集团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产[2001]16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或企业集团应根据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指导企业及时调整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督促企业将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全额(包括对应的实物资产)移交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处置。

  五、按规定允许从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确认值中抵扣有关费用的,由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或企业集团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允许抵扣的费用进行鉴证。

  六、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资产评估值中冲减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及抵扣有关费用后,其结余部分为改制企业的净资产,由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七、改制企业的产权转让,应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沪府发[1998]6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沪国资产[2001]5号)的规定,在上海产权交易所或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办理产权交割手续。

  八、改制企业应根据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产发[1996]31号)的有关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企业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并填报《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或《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九、改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或企业注销登记手续。

  十、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应按规定如实向中介机构提供企业情况及相关材料,不得转移和隐匿企业资产和鉴证所需的材料。如果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和鉴证情况失实的,委托单位可要求中介机构重新评估和鉴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如果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致使评估结果或鉴证情况失实的,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建议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中介机构作出相应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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