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废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4日)废止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程序完善公示制度的通知
(沪国资产[2002]272号)
各委、办、局,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企业集团:
为推进本市国有资本有序地从一般性竞争行业退出,规范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程序,完善公示制度,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制度,对企业改制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等方案,财务状况、审计情况、资产评估、不实资产核销及产权交易等重大事项都应在企业范围内实行公示,同时将相关政策告知职工,充分调动职工支持企业改制、参与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二、拟实施改制或已进入改制程序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在企业改制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将企业改制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充分听取职工意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并报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或企业集团核准。
三、企业改制方案经核准后,应实行先审计后评估。由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或企业集团组织对改制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然后按照国务院第91号令《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应在企业范围内公示,在十个工作日内,企业职工对资产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的,由中介机构正式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然后向市资产评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如在十个工作日内,企业职工对资产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将有关问题书面提交委托单位,确实有问题的,由委托单位通知中介机构按规定进行调整。公示反馈情况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