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新型墙材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发展新型墙材力度
(一)资金来源
市、县两级政府每年从土地收入和其他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扶持资金。
(二)扶持对象及范围
扶持的范围包括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推广和培训;其他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和工程。
(三)扶持条件及标准
1.扶持条件:(1)对新型墙材生产企业的贴息、补助和奖励。产品必须是列入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非粘土类产品、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企业的生产规模(单线年生产能力)和工艺达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并通过许昌市环保局验收。(2)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推广的补助。市、县要对新型墙材的开发及推广、应用标准的编制以及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进行适当补助。
2.扶持标准:由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根据企业发展状况、规模,新技术、新产品的科研、推广情况予以适当扶持。
五、采取综合措施,加快新型墙材发展步伐
(一)切实保证新型墙材企业的建设用地。对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转型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允许其使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转产企业要求进入开发区、园区,符合产业政策和入园要求的,要优先安排。新设立的新型墙材企业的用地,土地供应可按协议出让最低标准价执行。
(二)进一步落实新型墙材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新型墙材,可享受按增值税应纳税款减半征收的政策;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的新型墙材,可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矿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三)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各县(市)政府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新型墙材产能任务,适当安排一定数量项目建设贴息资金,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鼓励煤炭企业利用煤矸石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利用煤矿专项治理资金和税收返还政策予以支持。
(四)继续用好墙改基金调控政策。要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切实发挥专项基金的调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