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沿街城市绿地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4日)废止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沿街城市绿地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7]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沿街城市绿地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许昌市城市规划区沿街城市绿地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加强城市绿地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促进城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许昌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毗邻城市绿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必须纳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许昌市城乡规划局是许昌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规划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权属单位或建设单位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进行审批。
对城市绿地有直接影响的规划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同时提交影响城市绿地的平面布局和景观效果方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