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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市局办公室每天负责定时查看投稿信箱,每天应及时审查、编辑、上传相关稿件;
  (四)转载其他网站信息须注明信息来源;
  (五)举报、投诉栏目由相关处室指定专人每天负责查看,对其中提出的有关咨询问题,根据其内容所涉及的职能范围,相关处室应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48小时)予以解答,并经分管领导审阅后,采用电话或上网方式回复,回复内容要保留原稿待查。答复内容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由各处室(单位)分别答复,报分管领导审阅,药品、医疗器械由市局稽查处,纪检监察投诉由市局监察室进行综合并答复;
  (六)对投诉、举报栏目里包含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市局办公室可即时删除。

第五章 网站信息更新时间

  第十条 重要紧急信息,经批准后应及时上传网站。
  第十一条 日常工作信息应在工作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编辑、审查、上传等工作。其他模块应及时更新、维护和管理。监管档案信息由各处室、各单位及时上传,本模块由市局稽查处牵头更新和管理。

第六章 信息管理和保密

  第十二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网站内容应当以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的信息为主。网站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违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的管理事项;
  (十)机关内部事务和党务部门的事务;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或其他不宜上网的信息。
  第十三条 提高安全保密意识,按照“文责自负”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上网设备及相关信息的安全检查。网站在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网站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网站内容定期进行备份,指定专人保管,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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