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省、市养护补助资金、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与、协助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目标管理。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管理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出现失养、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管理养护资金的筹措及使用
(一)资金来源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主要由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和汽车养路费补助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等构成。
1.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
2.市级财政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超收分成资金时,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安排大中修等专项工程的补助资金,具体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3.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4.市、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5.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养护资金并参与、协助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6.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用以树养路、道路冠名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资金拨付
1.省级财政预算内和市财政安排(含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市级分成部分)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市交通局要根据各县(市、区)管养的农村公路里程,考虑农村公路的正常服务年限、地方养护资金到位和上年度公路养护工程目标完成情况,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对市本级专项工程,市交通局按市政府批复的计划,分项目造出预算,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组织招投标,市财政部门按照中标项目投资额,根据市交通局核定的工程计量报市政府同意后,将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对各县(市、区)专项工程项目,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养护计划进度和县级财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情况,综合核定,提出具体分配计划,通过财政预算指标,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