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干线公路统贷资金分责偿还有关问题的通知
(许政办[2007]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全市干线公路建设省统贷资金分责偿还工作,营造良好的通行费征收环境,推动我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意见》(豫政〔2006〕81号)和《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统贷资金分责偿还工作的意见》(许政〔2007〕4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分责偿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各收费站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行政正职是辖区内干线公路收费站收费环境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收费站所在地乡(镇、办)行政正职是收费站收费环境治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地要在前一阶段集中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有效遏制过境车辆绕行县乡公路逃缴通行费行为,加大对闯岗、谩骂收费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恶意堵站等行为的治理打击力度,切实为辖区内收费站创造良好的收费环境。对环境治理工作不力的县(市、区),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实施效能监察,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