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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所有产品并进行自查的紧急通知

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所有产品并进行自查的紧急通知
(洪食药监字[2006]46号)


各县局、直属局、市局相关处室,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及药品生产企业:
  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采取紧急控制的通知》、《关于停止销售和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对药用辅料丙二醇进行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后,我局立即组织各县局、直属局、市局相关处室对全市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了清理,对查获的药品予以了暂控。同时,以电话通知的方式,要求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工作再次强调如下:
  一、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对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一律予以登记封存,并停止销售和使用,自查情况请填写附表一。
  二、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单位制剂室要自查生产或配置使用的药用辅料丙二醇,对江苏省中国地质矿业公司泰兴化工总厂生产的丙二醇要一律停止使用,并登记封存,自查情况请填写于附表二。
  三、各单位务必于2006年5 月15日下午3点前以电传方式报我局稽查处,电话:3852226;传真:3852226、3853226。
  四、对有令不止,仍在销售和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产品和江苏省中国地质矿业公司泰兴化工总厂丙二醇的单位,以及隐瞒不报的单位,我局将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附表一:《销售、使用标示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产品的自查表》
  附表二:《丙二醇专项检查情况表》

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二日

  附表一:
  销售、使用标示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产品的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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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盖章                │
│                             │
├───────────┬──┬────┬────┬────┤
│药品名称       │批号│现有数量│购进时间│进货来源│
│           │  │    │    │    │
├───────────┼──┼────┼────┼────┤
│亮菌甲素注射液    │  │    │    │    │
│           │  │    │    │    │
├───────────┼──┼────┼────┼────┤
│其它产品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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