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三年腾飞的指导意见

  二、加强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

  (六)开展职业培训,提高企业管理者及职工素质。根据民营企业需求,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造就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指导民营企业开展职工培训,通过岗位练兵和技能大赛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七)充分发挥省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作用。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民营企业技能人才培训的资金投入。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要创造条件服务于创业,在每个市州要选择3个以上省级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作为创业培训机构,集中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服务、创业指导以及创业培训的后续服务支持等项工作。要加强培训教师队伍建设,各市县(市、区)要有5-10名创业培训教师,负责本辖区内的创业培训及后续服务工作。

  (八)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探索适合在民营企业开展技能鉴定的方法,鼓励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对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按《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鉴定补贴政策。

  三、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用工行为

  (九)指导民营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积极向民营企业宣传劳动合同政策法规,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民营企业在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终止(解除)、备案等手续时,做到随到随办,对人数较多的民营企业,采取现场办公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在民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重点实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办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集体合同签订工作要实施面对面指导,切实提高集体合同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方面的实效性。

  (十一)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指导民营企业全面落实最低工资制度,认真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建立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指导民营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十二)落实社会保险制度。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引导民营企业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应参加失业保险而未参加的民营企业,能够在2007年底前足额补缴失业保险费的,缓缴滞纳金;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民营企业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批准后,可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间应收滞纳金;对于连续两年足额缴费且无强制性裁员的民营企业,其内部下岗职工可由当地就业服务部门组织,为其提供相应的免费培训;对于民营企业中个人工资收入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缴费基数可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核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