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三年腾飞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三年腾飞的实施意见》(吉发〔2007〕9号)精神,充分发挥劳动保障职能作用,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劳动保障部门促进民营经济三年腾飞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劳动就业服务工作
(一)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各地应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对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可根据企业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情况,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二)发挥劳动市场功能作用。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根据民营企业的用人需求,在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招聘洽谈、档案管理、劳动合同鉴证等方面实行“一站式”服务。组织开展好民营企业招聘周、技能岗位对接、劳务交流对接会等联动活动,重点向需求人才的民营企业推荐失业登记的大中专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各类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复转军人。主动开拓民营企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市场,提高代理质量。定期向民营企业发布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工资综合指导价位。为民营企业开发网上招聘等功能,实现求职就业信息化。
(三)开展“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按照“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广泛参与、创业项目依托、政策资金支持、典型带动引导”的工作模式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全民创业促就业活动”,并使之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和实施孵化基地工程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创业项目库,组建创业者协会,搭建交流平台,定期向民营企业发布相关信息。
(四)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对创业孵化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和民营企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个人创业项目的贷款额度为5-10万元;民营企业创业项目的贷款额度,根据其就业安置人数,按人均5万元累加,不受100万元的限制。
(五)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坚持职业签证制度,不断完善外国人入境就业的程序和社会承诺制度,对符合就业条件需要办理外国人就业手续的,实行一次告知和工作承诺制,只要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在1个工作日内办完《外国人就业证》。定期深入民营企业,现场为用人单位及外国人办理就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