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的通知
(深卫医发[2007]22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单位、市卫生监督所、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医疗机构校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校验的工作程序
医疗机构的校验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市卫生局负责市属医疗机构、区属二级以上医院及社会医疗机构医院的校验;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区属一级医院、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医疗服务站、医务室、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的校验。
(一)校验申请
1、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期自《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之日算起。
2、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此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本校验期的执业工作总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护人员的执业注册、医疗广告发布、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等。
3、医疗机构校验期满未申请办理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二)校验审查
1、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2、医疗机构校验审查由登记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由卫生监督所进行现场核查,涉及有关医疗技术问题,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定。现场校验时,要填写医疗机构校验现场核查记录。卫生监督所要将现场核查和日常监督情况书面报登记机关。
3、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1)检查核实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设置规范的执行情况;
(2)检查核实执业登记项目、执业人员注册情况;
(3)检查核实依法执业情况,包括日常监督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