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新购进的计算机(台式机、笔记本、服务器)必须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后,方可安装运行,防止由于未进行检查而造成的计算机病毒的侵害。
第十二条 需增加接入或变更接入我市劳动保障网络系统的任何服务器或工作站需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安装杀毒软件并按信息中心指定的网络地址连接入网。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防病毒系统的安装、更新与维护工作,定期升级,定期为操作系统打补丁,有条件的单位应安装使用正版网络版杀毒软件。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删除由单位统一安装的杀毒软件而安装其他杀毒软件或同时安装多个杀毒软件,不得随意停止防病毒系统的运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上安装使用来历不明、易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或游戏);确因工作需要采用的软件应使用正版杀毒软件检查、杀毒;对外来软盘、硬盘、U盘等,使用前必须要进行病毒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必要时报信息中心处理。信息中心将对此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通过网络进行电子邮件或文件传输,应及时对传输媒介进行病毒检测,接收到的文件、邮件要及时进行杀毒处理。
第十七条 业务经办计算机不得连接互联网,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安装双网隔离系统;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站)等采用互联网访问方式的设备应确定专门的计算机,不做其他用途,确保业务系统的安全。
第十八条 所有连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严禁浏览不健康网站,不轻易打开来历不明的邮件及附件,应立即删除;不随意从互联网上下载来历不明的文件、电影和游戏等。
第十九条 发现病毒新疫情(新病毒或无法杀灭的病毒),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关闭染毒计算机(无法关闭的要强行断电),拔除网线,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填写“淄博市劳动保障系统计算机病毒报告”(见附表)报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