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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劳动保障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凡在我市劳动保障内部网络计算机进行操作、运行、管理、维护、使用信息系统以及与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网络连接的街道(乡镇)社区、医院、药店、银行等部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劳动保障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或者盗取、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计算机病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本系统内部计算机网络及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

  第六条 信息中心不定期宣传普及计算机病毒防治知识,提高防护意识,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毒案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病毒传播和蔓延。

  第七条 各单位要落实到责任人,建立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病毒的预防、情况报告、控制和防杀工作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管理。

  第八条 在计算机防病毒工作中,各单位要构建预防为主、防杀结合的计算机病毒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防杀”的防病毒工作原则,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 依据“属地负责制”的原则建立预警和病毒防杀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原则,保证发现、报告、隔离、防杀等环节的紧密衔接,一旦出现大规模病毒感染,快速反应,上报信息中心的同时进行及时准确的处置工作。

  第十条 贯彻依靠技术手段的方针,实施科学防治。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实现病毒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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