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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中小工交企业生产性贷款担保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七条 担保费。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为减轻企业负担,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一般掌握在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以内,由借款人一次性支付。

第四章 风险管理和控制

  第八条 中小企业担保贷款逾期满三个月,视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率达到担保基金的10%时,应停止新的贷款担保。待与商业银行共同清收并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担保申请。
  第九条 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确定各自贷款风险的承担比例。
  第十条 实施反担保措施。投保企业可以其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合法有效财产设定的抵押或质押反担保,不得重复抵押或质押。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担保公司可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免除反担保措施。
  (一)商业银行评定的或人民银行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评定的资信等级在 AA 级以上(含AA级)或相同等级;
  (二)企业的资产总额超过担保贷款总额 2 倍、资产负债率50% 以下;
  (三)担保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担保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帐损失,风险准备金的具体计提比例由担保公司按《中小企业主资主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执行。

第五章 担保赔付与责任

  第十三条 对逾期六个月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担保公司按担保合同约定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向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商业银行应积极协助担保公司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
  (一)担保公司督促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债务;
  (二) 依法处置抵押物和质押物;
  (三)依法提起诉讼;
  (四)清收回笼的资产、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由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按照各自的风险承担比例进行分配,用于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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