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申请贷款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税收财政体制在福州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无不良贷款或逃废债等不良记录。
(四)中小企业借款人除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及从业 人员外,还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且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 商业银行评定的或人民银行认可的资信评级机构评定的资信等级在 A 级以上(含 A 级 ) 或相同等级,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表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表必须经由市财政局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六)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贷款担保程序:担保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一)担保申请。申请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借款,商业银行要求担保的,经商业银行签署意见后,由企业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出具其他必要文件。
(二)担保审核。担保公司受理企业担保申请后,应对企业的资信评定进行复核或确认,再对担保项目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
(三)担保审批。担保审核通过后按相关制度和权限审批担保项目,并研究确定受保企业是否需要提供反担保,免除反担保的项目应控制在担保公司的可保额度 20%(含20% )之内。
(四)合同签订。企业与商业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担保合同,需要时与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
(五)贷款发放。担保合同签订以后,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同时,商业银行向担保公司送交放款通知。
(六)正式承保。担保公司收到放款通知后,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正式履行保证责任。
第三章 贷款担保额度、期限与担保费
第五条 贷款担保额度:
为更好地发挥担保公司的效能,担保公司可与商业银行协商,在担保公司担保基金放大倍数 10 倍以内(含10倍)控制担保贷款 额度。为防范、降低担保风险,对单户企业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公司资本金的10%。
第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贷款不展期。贷款确需续保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提出申请,经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审核同意后,担保公司提供续保,商业银行可根据有关监管部门“借新还旧”的规定予以操作。每个项目只能续保一次,续保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