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中小工交企业生产性贷款担保指导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7〕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中小工交企业生产性贷款担保指导意见(榕政办〔2005〕157号)自2005年9月下发试行一年,对缓解我市中小工交企业融资和担保困难问题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该指导意见延期至2010年底。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市中小工交企业生产性贷款担保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福州市中小工交企业生产性贷款担保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市经委、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
为解决我市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资金来源与运作
第一条 按照“社会资本为主,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鼓励组建产权多元化的担保公司。
第二章 贷款担保对象、条件、程序
第二条 担保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中小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生产性贷款(包括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