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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许昌市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许昌市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许政办[2007]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局制定的《许昌市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许昌市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实施意见
(市交通局)

  为规范我市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河南省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河南省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实施补充意见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7〕184号,以下简称《补充意见》)要求,现就我市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验收原则

  验收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每阶段验收结果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乡镇(包括2006年已验收过的)实现辖区内所有行政村通水泥(油)路目标后,应将行政村通水泥(油)路自验结果以公告形式(格式见附件)在辖区内各行政村村务公开栏或小学门口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告同时要在县(市、区)电视台发布。公告内容应包含咨询电话和所在县(市、区)交通部门举报电话。

  各县(市、区)实现辖区内所有行政村通水泥(油)路目标后,应将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结果在县(市、区)电视台和市主要新闻媒体公示,同时公布群众咨询电话和市交通部门举报电话。

  全市实现所有行政村通水泥(油)路目标后,应将行政村通水泥(油)路验收结果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同时公布群众咨询电话和省交通厅举报电话。

  社会各界对行政村通水泥(油)路公示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公布机关提出,也可向上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反映或举报。上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应对反映或举报情况予以核实督查。

  二、验收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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