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改进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考核办法的通知
(洪食药监字[2006]80号)
各县局、直属局:
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促进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加强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的学习,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进一步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根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改进和加强对拟办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的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8月1日起,拟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办材料按原规定受理,在筹建前,其质量负责人须通过我局组织的考核。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质量负责人,除已通过考核的,其新任质量负责人应经市局考核后方能上岗。
二、拟办企业质量负责人的考核由市局药品流通监管处组织,考核时间定为每星期一下午和星期四上午工作时间。考核时须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原件。
三、拟办企业申请验收前,其质量负责人还应通过市局组织的笔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