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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我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从事科技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相关部门应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企业(包括非公有制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各企业与毕业生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应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考录或招聘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状况和劳动合同、劳动安全条件的监督和检查,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五)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为帮助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丰富实践经验,提高毕业生的职业综合素质,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每年安排200名左右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为期3个月至6个月的实践锻炼。其中,教育系统安排80名左右师范类毕业生、卫生系统安排60名左右医药卫生类毕业生、其他企事业单位安排60名左右毕业生进行见习。对参加见习的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市财政各承担50%,见习单位要为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间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人才、就业服务机构为见习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对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见习单位,可作为“马鞍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予以挂牌。挂牌见习基地开展人才公开招聘、人才境内外培训、引进人才智力等工作,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优先提供服务。

  (六)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三支一扶”政策。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皖人发〔2006〕49号)规定,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三支一扶”的生活补贴政策。从2007年开始,连续4年,每年招募20名左右我市农村中小学紧缺专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支教,服务期限为2年。毕业生在农村支教期间,除按照省“三支一扶”政策获得省财政支付的每人每月600元的生活补贴外,市财政再配套给予每名支教毕业生每月400元的生活补贴。2006年通过选拔参加支农、扶贫志愿服务计划的毕业生,从2007年支教毕业生正式上岗起同样享受这一补贴政策。从2007年开始,对到农村乡镇从事支医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除获得省财政给予的本科毕业生每人2万元、专科毕业生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外,市财政再配套给予支医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800元、专科毕业生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贴,县区财政结合本地实际安排一定配套经费。2004年以来通过选拔参加支医计划的毕业生,从2007年参加支医毕业生上岗起同样享受这一补贴政策。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毕业生的培训工作由县区“三支一扶”办实施,培训费及项目管理费由市财政每年按人均600元标准给予定额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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