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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马政[2007]3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切实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06〕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进一步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我市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加速构建和谐马鞍山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重点。切实采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开展高校毕业生赴农村基层参加志愿服务计划,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尤其是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推荐等服务工作,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逐步建立起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引导和鼓励具有一定技术专长和科研项目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建立“马鞍山市大学生创业园”(在留学人员马鞍山创业园加挂牌子)。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造条件,进入创业园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程序办理进驻手续后,享受《留学人员马鞍山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马政〔2007〕1号)规定的留学人员创业同等优惠政策。县区可根据本地情况,建立“县区大学生创业园”。也可选择部分乡镇(街道),结合各自产业特点,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参与农业开发,创办、合办农、林、牧等经济实体。县区财政应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提供资金支持,积极协调农村合作银行和农业银行在农贷资金上给予倾斜。到农村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挂靠县级以上人才、就业服务机构集体户,也可在就业地或实际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落非农户,并可随时办理转、迁手续。高校毕业生创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首期出资只要不少于最低限额且达到企业注册资本总金额的20%,其余部分允许其在2年内分期注入。同时,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相关部门应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马秘〔2006〕15号)所规定的毕业生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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