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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决定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决定本办法第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研究决定相关事宜并通告业主。

  (一)有20%以上的小区业主提议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主动提出退出小区服务的;

  (三)有可能出现大范围停电、停水、停气的;

  (四)有可能对小区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

  第十三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会议议题。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额和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因物业产权变更不再是业主的应当予以改选。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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