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7]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许昌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及《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交付使用的居住和非居住建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秩序、安全秩序场地环境等。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受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我市物业管理实行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监督管理,业主自治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鼓励物业管理逐步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