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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保护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保护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7]37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保护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马鞍山市保护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和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不论行为人的户籍、职业,均适用本办法。

  本市公民在外地有经查证属实、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行为,当地未予表彰奖励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设立市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用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救助、慰问和宣传等项工作。奖励基金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单位和个人捐款、社会募集以及其他方式筹集。

  市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及其办公室设在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委)。

  第五条 全市见义勇为评选表彰,每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评定,具体工作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市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负责实施。

  第六条 见义勇为事实,必须由公安、司法、民政、卫生、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基层党委政府和综治部门查证核实,并经市人民群众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办公室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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