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国资预[2003]148号)
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办关于在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3]1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事前申报、备案
(一)对下列行为,本市国有股持股单位应在本单位及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将有关意见、草案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1、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并在境内外发行股票;
2、国有股持股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划转;
3、国有股持股单位认购配股;
4、国有股持股单位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置换;
5、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6、国有股持股单位将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
7、国有股持股单位要求对上市公司股权进行界定;
8、国有股持股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或有变动;
9、含国有股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
10、含国有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11、含国有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
12、国家组织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等工作;
13、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二)对备案材料的要求
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初步方案,实施该方案前后基本情况的比较以及实施该方案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
(三)上述行为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有关审批、审核事宜,仍应当按照我办《关于贯彻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资预[2000]244号)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资产置换
(一)资产置换是指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股东及其所属全资、控股的企事业单位,与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资产等额交换或以现金方式进行的资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