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完善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消防服务水平
(一)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市、县区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二)各级政府要将单位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消防安全不良纪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
(三)按照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动建立消防与保险、信贷良性互动机制,火灾保险费用每年应有一定比例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四)积极探索、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公共消防安全服务,逐步推行实施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火灾损失评定、建筑火灾危险级别评估、重大火灾隐患评估、消防保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监控、消防职业培训等中介服务。
八、建立健全考核评议制度,严格责任追究
县区政府、各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工作目标考核和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议。县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市政府对县区的消防工作每年将进行检查考评。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精神,切实抓好消防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把消防工作列入政务督查内容,对各项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实行全面督查,形成政府督查通报。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未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