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抗御火灾综合能力
(一)做好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并抓好落实。要依法严把规划审批关,对缺少消防规划内容或布局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审批。要按照《马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马政〔2006〕12号)的精神,加快全市消防规划的修编工作和重点镇、中心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县区政府在落实村镇规划时要同步实施消防规划建设内容。已有的在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存在的历史欠帐要抓紧解决。建设部门要结合道路改造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从2007年初到2010年底,实现市政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彻底还清旧帐。2010年后保证市政消火栓建设不欠新账。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消防培训教育基地建设纳入县区总体建设规划,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调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二)加强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把城镇消防站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对规划消防站点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使消防站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从2007年开始,力争用5年的时间实现全市消防站总数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目标要求。要按照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建立健全消防业务经费和灭火救援装备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要根据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任务的拓展,配置必需的装备。2008年建成移动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实现语音、数据、图像实时传输功能。力争到2010年,实现所有消防站器材装备配备符合国家标准。
四、加强普查整治工作,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火灾隐患。县区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集中行动,重点整治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大型工矿企业等容易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场所的火灾隐患,认真解决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减少火灾隐患存量,控制增量。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城中村”和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力度。
(二)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查整治力度。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辖区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辖区政府必须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明确的同意与否的决定,并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逾期视为同意。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没有整改的,县区政府要向市政府说明情况,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