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核
1.初审
乡(镇)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的合法性,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来源及建房手续合法性;房屋建筑年代、层次、结构、面积、界址正确性,并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有关规定的,报送区政府登记机构。
2.审核
区登记机构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符合有关规定的,再由公安部门统一编制公安门牌编号后,报送市房地产局。
3.公示
市房地产局收到区报送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对申请登记房屋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登记和颁发《房地产权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房地产局依法予以登记,按有关规定建立房屋权属登记薄,颁发《房地产权证》,并在其土地权属性质中注记“集体土地”。
申请人到市房地产局领取《房地产权证》。
六、工作计划
(一)准备阶段(2007年6-7月)
1.2007年6月底前。
市房地产局结合全市居民住房状况调查情况,建立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普查资料档案库。
2.2007年7月10日前。
市房地产局制定《马鞍山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业务细则》及相关制度、业务规范。
各区政府成立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区、乡(镇)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
市规划局提出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合法建房证明认定及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研定。
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合法土地使用证明及对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研定。
2.2007年7月底前。
市物价局核定提出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相关收费标准。
市房地产局对区、乡(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二)登记阶段(2007年8月-2008年底)
2007年8月1日起,全面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至2008年6月底基本完成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工作,2008年12月底基本完成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工作。
(三)总结验收(2008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