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办理权属登记,登记后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二)申请原则。由房屋所有权主体(自然人或法人)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房屋所有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审查原则。由乡(镇)登记机构进行房屋权属和面积的调查、核实,初审后报区政府登记机构复核,再由公安部门统一编制公安门牌编号后,报市房地产局登记发证。
(四)服务原则。按照便民、利民要求,立足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不增加农民负担。
四、登记范围
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或取得)、产权明晰、手续齐全的房屋,应当申请权属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房地产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凭证办理申请翻、改、扩建;凭证办理房屋转移、继承、分割、抵押和征迁安置、补偿手续。
五、登记发证的方法和程序
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按照“乡(镇)受理、区复核、市房地产局登记发证”的办法,市房地产局将受理、审核等前期工作分别委托房屋所在地乡(镇)和区政府办理。
(一)登记申请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由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乡、镇指定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2.权利人身份证明(含单位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证明;
4.房屋建设证明;
5.房屋墙界证明;
6.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房屋质量自检表;
7.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二)受理
凡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乡(镇)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登记造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