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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三十九条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办理权属登记,登记后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二)申请原则。由房屋所有权主体(自然人或法人)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房屋所有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审查原则。由乡(镇)登记机构进行房屋权属和面积的调查、核实,初审后报区政府登记机构复核,再由公安部门统一编制公安门牌编号后,报市房地产局登记发证。

  (四)服务原则。按照便民、利民要求,立足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不增加农民负担。

  四、登记范围

  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依法建设(或取得)、产权明晰、手续齐全的房屋,应当申请权属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房地产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凭证办理申请翻、改、扩建;凭证办理房屋转移、继承、分割、抵押和征迁安置、补偿手续。

  五、登记发证的方法和程序

  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按照“乡(镇)受理、区复核、市房地产局登记发证”的办法,市房地产局将受理、审核等前期工作分别委托房屋所在地乡(镇)和区政府办理。

  (一)登记申请

  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由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乡、镇指定的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

  2.权利人身份证明(含单位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证明;

  4.房屋建设证明;

  5.房屋墙界证明;

  6.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房屋质量自检表;

  7.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二)受理

  凡资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乡(镇)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登记造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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