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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马政[2007]31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6月11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权利人的重要财产,开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对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特别是农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城乡一体化管理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从源头上保证村镇规划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村镇建房和土地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更好地促进村镇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

  (三)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四)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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