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仆意识、服务意识较强,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较高。
5.善于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化解行政争议,确保本部门、本单位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
6.加强对本系统、下级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本系统、下级组织严格依法行政。
三、方法与步骤
(一)方法
1.分级负责,分别指导。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分为市和县区两级。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确定;县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由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县区依法治县(区)办公室审定后报各县区政府确定。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范围是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范围是县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乡(镇)政府和办事处。
2.结合实际,狠抓落实。要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扎实有效推进。示范单位在依法行政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影响经验推广的,应当停止示范单位资格。
3.典型引路,整体推进。要坚持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不同单位的特点,及时提出指导意见,确保示范活动健康发展。
4.相互交流,提高质量。市政府法制办、市依法治市办公室要适时组织示范单位与其他单位进行联系,坚持定期开展情况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取长补短,提高我市创建活动的质量和标准。
(二)步骤
全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是围绕贯彻《纲要》、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长期任务。第一阶段从2007年开始,到2010年结束。
1.动员部署阶段: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创建活动方案和具体措施,迅速进行动员部署。
2.全面实施阶段:各单位要将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创建活动。
3.总结评比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将对照达标标准,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比活动,经市政府审定后进行命名表彰。2007年12月底前,完成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考察、协商、确定工作,颁发牌匾和证书;并认真总结示范单位经验,通过典型示范,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2008年至2010年,在每年综合考察和协商的基础上,增加示范单位数量,确保2010年底完成“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第一阶段的目标。